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定本规定。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定本规定。
《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补充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认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伤害令案件作出限制,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补充当事人因意外不能申请保护令时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
《规定》对人民法院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作出指导,对于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证据以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
《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情形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被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不受被申请人或申请人辩称影响。
《规定》指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结合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