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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信动态|第三届“民大·首信”前沿法律论坛 ——“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研讨会成功举办
来源: | 作者:首信 | 发布时间: 2024-06-23 | 7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6月22日,第三届“民大·首信”前沿法律论坛——“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研讨会在西南民族大学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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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2日,第三届“民大·首信”前沿法律论坛——“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研讨会在西南民族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青岛中融置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南民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西南法学》编辑部协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苏州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兰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长沙学院、贵州民族大学等15所高校的理论专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大邑区人民检察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等29个法院和检察院的实务专家,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上海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省律师协会等单位的律师代表,青岛中融置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成都企米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善世集团等企业代表等,以及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部分教师与研究生近200人参与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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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第一单元 · 开幕式







开幕式由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景晓明主持。西南民族大学校领导王伟、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吴余茹、青岛中融置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孙显波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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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同志指出,西南民族大学是一所因党而生、为党而立、向党而兴的民族高校;学校法学院办学历史悠久、基础牢固,近年发展势头强劲,是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学院法学一级学科是国家民委重点学科、法学专业为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院以来培养了一大批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为国家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她表示,本论坛聚焦社会热点法律事件和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深入研讨,旨在进一步加强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合作、互动和交流,倡导各抒己见、观点碰撞、百家争鸣,是名副其实的前沿法律论坛。她希望各位专家开拓视野、交流思想、提出新见解、构建新阐述,为推动我国的虚假诉讼治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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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吴余茹在致辞中介绍,首信(成都) 所是主管司法机关和律协所评“优秀律师事务所”,首信始终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发展回馈社会,不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力量。她表示,近年来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大量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大力加强对虚假诉讼危害性的宣传,为广大律师提供更多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制与救济办法。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展开研讨,对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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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融置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孙显波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不良资产领域所遇虚假诉讼案件除有数量增多、金额增大的趋势外,虚假诉讼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其类型包括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虚假租赁合同诉讼、虚假资产转让诉讼、虚假劳动仲裁、虚假执行异议等。本次论坛,对打击虚假诉讼,切实维护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提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信心、切实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必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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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嘉宾在向与会人员表示诚挚欢迎和衷心感谢的同时,也对“民大∙首信”前沿法律论坛的重要意义予以了极大的肯定和认可,并对论坛的圆满成功和未来发展表达了美好祝愿。


论坛围绕“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这一主题,通过五个单元依次展开。





第二单元 · 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由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良彬主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马开洪、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卫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吴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郑泰安依次发表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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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开洪检察官以“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为题,对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中进行法律监督进行了深入讨论。他在探讨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中的履职的能动性、职能的融合性、监督的综合性、惩治协同性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针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以及经典案例着重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法律规制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并对未来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诉讼可以开展的工作进行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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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卫军教授以“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为题,围绕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的本罪系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系单一行为犯还是复行为犯、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分等问题进行了介绍;指出对于虚假诉讼罪实行行为的界定,应当从实行行为的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特征入手,紧扣本罪的保护法益,牢牢将其限定为在形式上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在实质上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的行为。针对特殊类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如何判断,应当包括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分情况而定;发挥实行行为的界限功能界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等内容。



吴俊副教授以“虚假诉讼刑民规制的逻辑差异与秩序统一”为题,介绍了民事诉讼的底层逻辑、民事诉讼中的攻击防御体系、诉讼策略与虚假诉讼的交织、虚假诉讼民刑规则的逻辑差异、虚假诉讼规制措施的层次化等五方面的内容;并结合具体案例,对现有的对虚假诉讼进行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进行了详细介绍。


郑泰安副院长以“高质量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充要条件”为题,从标准、能力和思维三个方面提出高质量处理虚假诉讼案件要与中国式现代化标准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契合,以新发展理念的标准;司法审判工作,应当具备事实洞察力、证据概括力、法条检索力、焦点提炼力、庭审掌控力、文书写作能力以及调解力,增强法律思维、法条思维以及法学家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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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第三单元 · 论坛主题研讨




主题研讨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斌主持,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东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袁中华围绕论坛主题依次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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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教授就马开洪检察官“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中审查、调查、侦查三合一中的侦查手段是否普遍适用于刑事案件之中进行了商榷。他指出,要注重虚假诉讼罪检察监督的发现识别,监督方式及手段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表现形式多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突出特点,以及目前虚假诉讼罪存在的难题以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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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教授首先肯定了马卫军教授“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的研究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他指出,取消实行行为是不当的,反对实行行为的虚无主义,认为实行行为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重要意义;对虚假诉讼罪法益的开展讨论是非常重要的,虚假诉讼罪的法益是司法秩序与人身权益的统一。陈教授更赞同本罪成立行为犯,认为本罪对于两个法益用的法定刑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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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飞教授站在非刑法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他指出,对于刑民交叉的问题,比如虚假诉讼,如果不考虑民法、民诉对虚假诉讼的界定,那么一切讨论都会失去方向。在反对积极刑法观的基础上,他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而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研究重点则在于:首先,从民法、民诉出发,理清虚假诉讼的争议发生在哪些领域;其次,在民法、民诉方面对其进行界定;最后,再规定刑法中哪些行为是虚假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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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中华教授认为,虚假诉讼是一个本土化的概念,对虚假到何种程度是民事范畴,何种程度是刑事范畴需要进行界定;其次,从立法论角度对虚假诉讼罪进行研究,应当讨论虚假诉讼当中的部分篡改行为是否成立虚假诉讼罪,并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虚假诉讼罪是否需要考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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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第四单元 · 征文作者代表发言




征文作者代表发言环节由四川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陈晓玲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孙洪璐、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超依次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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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教授主要探讨了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类型及其规范适用问题。他指出,从法益角度考虑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类型应为结果犯,并通过案例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入罪问题、“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和“完全捏造型”虚假诉讼行为的法益进行界分、“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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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冠男副教授从诉讼诈骗的刑罚定性的实践考察、理论论争和立场选择三方面内容出发提出,对于诉讼诈骗的刑法规制,“诈骗罪论”渐次获得最高司法机关认可,在刑法修正过程中得以体现,为我国刑事司法所践行,并在绝大多数判例中得以体现。他认为,在构成要件层面,在被骗人与被害人分离的情况下,应确证三角诈骗的体系地位;法院判决属于诈骗罪之财产处分,其后果可归于被害人本人;被害人实施的财物交付并非诈骗罪成立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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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璐认为,虚假诉讼的本质是因诉权的滥用,致使本不应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错误启动,因而虚假诉讼必然侵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但却并不必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他指出,对于仅侵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无执行回转的必要性;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但执行回转程序中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无法通过执行回转救济的权利,权利被侵害方可要求原申请执行人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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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超同学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了虚假诉讼的动机与行为模式。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高超同学提出了一系列综合性策略,包括加强法院的积极审查,提升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培训,改进诉讼程序,强化法律后果,促进跨部门合作,提高公众意识,以及利用现代技术辅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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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第五单元 · 与谈




与谈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周详主持。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金翼翔、长沙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何坦、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喻芳针对前面几位嘉宾发言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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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教授针对陈伟教授探讨的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类型及其规范适用问题进行了点评。他认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是诉讼秩序,如果有其他犯罪事实,按照其他犯罪处理,如果基本事实没有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形势政策方面,鼓励诉讼,但减少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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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翼翔老师对赵冠男老师关于诉讼诈骗的刑罚定性的文章进行了点评。他认为,赵老师的文章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历史进行了详细梳理,在立法历史中,中央立法与地方司法出现了分歧,地方关于虚假诉讼的实践更为具体;“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和“完全捏造型”虚假诉讼行为同时出现在一个诉讼中时应考虑成立吸收犯。介绍了域外关于虚假诉讼经验的打包起诉,为虚假诉讼的解决提供了可供思考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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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坦副教授就孙洪璐的文章进行了点评,表达了对文章当中执行回转适用范围和存在问题的关切,同时提出了关于虚假诉讼执行回转中的标的物的孳息、添附等存在的补偿机制和执行回转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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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芳老师对高超同学的文章进行了点评,认为文章中的案例都非常具有典型性。她指出,知识产权虚假诉讼具有无主体性、财产性、技术性、恶意性的特点,在虚假诉讼中进行取证是十分困难的,诉讼中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固定,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应该加强其职能化,增强协同性,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可以应用大数据、AI技术等进行虚假诉讼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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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第六单元 · 自由交流发言




自由交流发言环节由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李凯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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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嘉宾踊跃发言,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军、成都市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关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成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申莉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袁中华,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赵冠男、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曹晨光、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黄玮、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尚响军、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开洪、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方朝立卉等理论和实务专家纷纷就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的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互相交换意见,互动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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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第七单元 · 闭幕式




闭幕式由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贺玲教授主持。她指出,此次研讨为我们揭示了虚假诉讼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虚假诉讼治理思路和方法;这些成果不仅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虚假诉讼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导。贺玲教授认为,“民大·首信”论坛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致力于交流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论坛更是提供了一种协同机制,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与高校充分结合起来,协调参与虚假诉讼的治理,共同推动了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最后,贺玲教授向与会嘉宾、会议合作单位对论坛的大力支持和会务人员的辛苦付出表达了诚挚感谢,并表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将继续秉持开放、包容、合作的精神,致力于搭建更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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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大·首信”前沿法律论坛至今已成功举办三届,分别以“民事执行中若干疑难问题”“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司法理论与实践”以及“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为主题,未来,论坛将继续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也欢迎实务界同仁们分享实践经验、提供案例支持,推动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更多智慧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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