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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遭下架或面临数千万索赔?博主应如何自我保护?
来源: | 作者:首信 | 发布时间: 2022-07-26 | 1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称其发布的《谭谈交通》视频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全网索赔数千万元,涉及视频将全网下架。

 “你们的谭sir(我)恐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牢狱之灾和巨额的赔偿。”

7月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称其发布的《谭谈交通》视频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全网索赔数千万元,涉及视频将全网下架。不仅如此,很多以该节目为素材的二次创作或者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投诉下架。而谭乔发布的视频显示,《谭谈交通》的账号在一些平台上逐渐被清空,在b站上发布的视频从345个缩减至80个。谭乔在视频中说:“没想到,我一个交通法的顶流,现在变成了民法甚至是刑法的顶流。”

那么,谭乔是否构成侵权?是否真的会像他说的那样“赔得连裤子都没了”?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规定,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署名的争议,应当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成立,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谭警官只是一个表演者,对于《谭谈交通》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不能在互联网上传播《谭谈交通》,否则构成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分析指出,如果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著作权人那里获得了著作权,它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下架视频。当然,由于《谭谈交通》是一档公益节目,谭警官也没有恶意,因此,即使最后进入诉讼渠道,法院判决谭警官侵权,赔偿数额不应当也不会太高。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应当保护,但是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不能滥用权利进行恶意诉讼,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